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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财采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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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财采罚〔2023〕2号


当事人:贵州博众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D5N0L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第11号楼21层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参加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凯里市人民法院卷宗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2-112)投标,并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于11月9日进行了中标结果公告。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函告采购人凯里市人民法院,表示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罚。本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后,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提出申辩,称一是由于产品所需RFID芯片等原材料生产厂家位于重庆,11月初重庆受疫情影响全域封控无法正常发货,导致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货物生产;二是经与采购人协商,采购人不同意交付时间延长至疫情后,故自愿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经本机关核实后认为,当事人所提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黔东南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