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黔东南州财政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可见黔东南州财政局门户网站中“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栏目。
(二)公开途径。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是通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dn.gov.cn/ )和黔东南州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czj.qdn.gov.cn/)公开。同时,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局发文,局办发文,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印发的联合发文,行政许可有关文件,以及其他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黔东南州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5-8221606;传真号码:0855-8221606
通信地址:凯里市北京东路21号黔东南州财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56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一)提出申请
向黔东南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黔东南州财政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黔东南州财政局门户网站中下载电子版。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黔东南州财政局门户网站上“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中跳转至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下载《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直接发送邮件到:qdnzczjbgs@163.com。本邮箱只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概不受理,可通过黔东南州财政局门户网站中“公众参与-领导信箱、投诉咨询”栏目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