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黔东南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黔东南州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政信息,是指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财政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
(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审查批准的原则;
(三)及时、准确、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谁制作、谁提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信息和有关事项;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第七条 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九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根据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州政府网站、州财政局网站;
(二)有关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信息公开程序:
(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承担的工作职责,拟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二)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由承担需公开事项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重大事项需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开。
(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信息公开情况,并对公开信息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财政信息按照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财政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已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由承办信息公开具体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政策把关初审意见;业务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结合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答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对外提供。重大事项,报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事宜,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自收到之日起 l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八条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