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切实实施好贵州省苗岭山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
一、项目规模大覆盖广。该项目涉及我州部分工程总投资2.97亿,其中:中央资金1.72亿,地方财政资金0.595亿元(省级配套0.4亿元,州县配套0.195亿元),引入社会资本0.655亿元,该项目将治理14个县(市)历史遗留矿山面积599.1公顷,项目建设内容涵盖重安江流域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清水江中游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都柳江中游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舞阳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和雷公山周边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5个生态修复工程。
二、项目实施方式新颖。该项目改变了原来仅由政府全额投入实施模式,采取“州级统筹、县(市)参与”和“EPC总承包+PPP模式”实施,项目分成两个标段组织实施。一是采取“州级统筹、县(市)参与”方式开展。州级负责统一规划和招投标,县(市)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采取该方式有利于整合资源发挥“集中力量办事”的优势,整合一切可用资源和要素,统一规划、高位统筹,整体推进项目建设,有效避免各县(市)间“条块分割”问题;有利于资金管控,能够确保各级资金及时落实到项目上,保证资金执行率;有利于项目实施管控,确保项目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二是采取“EPC总承包+PPP模式”实施。该项目分成两个标段,采取两种模式进行实施,第一标段采取EPC模式实施,采取该模式实施可以有效节约项目前期准备时间,能够保障项目更快进入实施阶段;中标单位能够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对项目进行实施,有利于整个项目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有效控制建设周期和工程质量。第二标段采取PPP模式实施,采取该模式实施无需政府提供担保,能有效解决社会资本投入及收益问题;项目实施企业可通过实施项目获得收益,以及项目实施后发展产业获得收益。
三、项目实施效益明显。该项目实施后可产生广泛的效益。一是生态效益。项目实施区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将全部治理完成,能有效保护流域内生态环境,遏制因生态破坏而造成的水土流失、石漠化等问题,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及固碳增汇能力,筑牢“两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二是经济效益。项目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社会资本参与”的筹资方式,通过实施项目预计能够产生新增耕地指标1429.77亩,产生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2208.83亩。三是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后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实施区域内农田生产力,恢复土地功能,优化区域国土空间,改善少数民族聚集区群众生活质量,助力少数民族聚集区乡村振兴实现生态与经济发展“双赢”。四是示范效益。苗岭项目采取“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靶向式修复模式”实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全州矿山生态修复,打造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黔东南样板,为全国矿山生态修复提供试点示范。